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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
(辽政发[200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民族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发展民族教育
  1.新时期我省民族教育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对于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民族教育,开创我省民族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为进入全国民族教育的先进行列而奋斗。
  2.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地方党政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族教育改革、发展情况每年向同级党委及人大、政协做出报告,接受监督。针对我省少数民族杂散居和民族教育多民族、多语种的特点,省教育厅要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少数民族干部,具体负责全省民族教育工作。民族教育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要建立健全民族教育行政机构,加强对民族学校的管理。
  3.启动我省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民族教育的快速发展。
  4.各级政府要及时表彰和大力宣传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协调、健康发展
  5.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循“当地政府有积极性,少数民族群众愿意,在少数民族内部调整”的原则,统筹规划当地民族教育布局,保障少数民族学生逐步享受优质教育,建设符合我省实际,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需要的结构布局合理、规模适当、优质高效的民族教育体系。撤并民族学校须经市级政府批准,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对跨地区招生的民族学校要提高一级管理。
  6.各级政府要把巩固和提高“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民族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控制学生辍学。要按“两类新三片”、“普九”计划,“十五”期间,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入学率达到100%,初中生巩固率达到97%以上,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7号)规定同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各级政府“普及”工作的考核,采用民族学校不达标“一票否决”的办法,以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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