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管理协议。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和企业工会三方必须签订《职工备用金管理协议》,明确三方在职工备用金监管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职工备用金管理协议》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设立专门账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要设立职工备用金账簿和使用对象名册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要于2005年5月底前完成建立台帐工作,市政府将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4、落实保全措施。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以不低于职工备用金价值的土地、房产、货币资产等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为职工备用金作抵押或质押担保。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或改制后企业的工会要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职工备用金抵押或质押合同,并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到国土、房产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资产价值可以根据职工备用金价值的核减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改制后的企业到国土、房产等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时,必须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证明企业已落实职工备用金担保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如终止、解散、清算、破产、关闭时,职工备用金不纳入清算资产,职工备用金担保资产的变现资金必须确保用于职工安置。
已提留职工备用金的改制后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将提留的职工备用金逐步变现,实行专户储存,用于职工安置,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管理。对于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222号)规定在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建立职工备用金专户的,变现的职工备用金实行专户储存,用于职工安置,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管理。
5、接受职工监督。改制后的企业对职工备用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要定期向企业工会通报,定期向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向职工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职工备用金的管理办法要纳入集体协商内容,重要事项纳入改制后的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
三、严格按规范使用职工备用金
职工备用金专项用于转变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职工备用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职工身份置换,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时提留的职工备用金项目和由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范围使用,使用对象仅限于参加改制的职工,防止混用、套用,不得超项目、超范围列支。改制后的企业要规范职工备用金使用程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职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加强对职工备用金监管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