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
1.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制订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测算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处理意见,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前,方案至少要提前7天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必须有80%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或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审议通过后的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职工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企业月平均工资、调整劳动关系费用的测算金额等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3.妥善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
4.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5.改制后企业应在新公司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留用职工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短于3年。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七、股权设置
1.改善股权结构,要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制后国有股比重原则上最高不应超过75%。
2.大型企业不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可探索试行。涉及管理层收购的,要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购买股权;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进行抵押;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此外,经营者持股比例应慎重考虑,比例不宜过高。
3.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子企业改制后(母公司仍持有其股权的),持有该子企业股权的母公司负责人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并不得参与母公司与该子公司的资产出售与收购、增加或减少投资、往来业务定价等关联交易行为及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