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申报和审批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及附件齐全后,正式上报方案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改制方案审批部门予以审核批准。
8.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改制方案批复后,由母公司或省国资委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增资扩股、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办理产权、房屋、土地等权属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和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二、改制事项的审批
(一)改制申请的审批
所有省属企业及下属的子企业的改制申请均需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方案的审批
1.省监管企业改制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中,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监管企业下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视情况不同,分别由省国资委或母公司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母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自行批准或由母公司审批。
2.省监管企业以外的省直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中,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大型企业,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监管企业以外省直企业的下属子企业,其改制方案视情况不同,分别由省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自行批准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3.由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改制方案,需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四)企业改制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引起国有段性质变化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省政府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五)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应在内部建立有关批准程序、权限、责任和相关资料归档保存等制度。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思路,改制方向及形式等。
(二)改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