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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直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1.改制申请。企业改制须由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改制申请,改制申请需附改制预案和企业财务决算。
  2.初步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对企业上报的改制申请与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出资人利益。对初审合格的,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订主体和批准主体,下达申请批准文件。
  3.制订改制方案。按照改制申请批准文件,组织制订改制方案。制订改制方案可分三种情况,一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二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参与。
  4.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5.落实债权债务。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通过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实债权债务。
  6.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改制方案制订后,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上报审批部门;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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