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推进全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于今年5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工作,现就这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行政,不断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及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为构建和谐南京作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
1、深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依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市人大《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决定》等规定,查处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2、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依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查处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录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3、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查处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行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4、防范医疗保险道德风险。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查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5、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树立一批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典型,加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创建力度,营造劳动保障工作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