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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5〕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的重大举措。各市(县)、区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规范和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经过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在推进全覆盖进程中,要加快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无锡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且长期居住在农村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统称“纯农民”)。
  第三条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各村协助开展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规范和指导。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结算和发放。
  第五条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市(县)、区实行统筹,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财政三方共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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