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简称为业主单位)的同意。
业主单位需要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纳入招标、拍卖计划,统一招标、拍卖。
第八条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招标文件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园林、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拍卖公告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园林、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市容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
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二条 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建资金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设以及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业主单位一定经济补偿。市财政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后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不得产生声、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