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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5]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现将《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广告资源,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园林、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经营性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路牌、宣传栏、橱窗、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
  第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有偿设置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一)城市道路;
  (二)公共交通场、站;
  (三)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
  (四)高速公路、铁路两侧;
  (五)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七)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准则。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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