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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

  对被认定的闲置土地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土地闲置认定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如土地使用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可申请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但必须在土地闲置满二年前与市、县土地储备中心达成收购协议。
  (二)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土地闲置认定满二年以上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自认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到期之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市县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一)申报。市政府发布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理公告,凡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如实申报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时间、原因等有关资料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报送闲置土地拟具体处置的方案。
  (二)核查。公告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闲置土地状况进行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查漏补缺。清查期间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三)确定处置方式。根据每宗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四)处置。按相关方式进行处置。
  对依法需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3、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公告,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由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6、注销登记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履行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等手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四、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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