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5]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拟订的《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闲置土地进行清查处置,具体意见如下:
一、闲置土地清查范围
本次清查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