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集中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市级留成部分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安排使用,并按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土地整理复垦为30%;
2、基本农田建设为30%;
3、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为40%。
二、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划缴工作,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此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高淳、溧水两县要按苏政办发〔2004〕10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做好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