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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范围、报送渠道和要求
  (一)报告范围
  1.重大事件类。主要包括参与人数较多的械斗、游行、上访、闹事、罢工、罢市、罢课、静坐、金融挤兑以及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城市交通,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同胞等群体性事件。
  2.重大案件类。主要包括死伤人数较多或影响恶劣的杀人、爆炸、抢劫、盗窃、诈骗。投毒、走私、偷渡、制毒贩毒、制假贩假、纵火、劫机及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坑农害农等严重犯罪案件。
  3.重大事故类。主要包括飞机失事及重大列车、汽车、船艇等交通安全事故;重大通讯、供水、燃气事故;重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地质灾害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
  4.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重大水旱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5.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6.虽然规模、损失不大,但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敏感性事件、事故。
  (二)报送渠道与要求
  为加强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确定由省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省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负责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全省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并及时准确地将省政府领导对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的批示、指示传达给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处置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承办带上报国务院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
  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紧急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市、县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值班室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送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要规范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要有固定的载体通过党政信息网或密传渠道向省政府值班室报送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将紧急重大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送省政府值班室,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情处理完毕。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同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在向省政府的报告中注明已同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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