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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5]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免征农业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部免征农民、国有农场、林场,以及有农业税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及附加。
  因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带来的县(市)区、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的减收,由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解决。
  二、全省免征农业税,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民进一步减负增收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充分利用本地区媒体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部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一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要加强上下沟通和部门配合,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全省免征农业税后,各地不得再向农民变相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等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推进乡镇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对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要区别对待,对有缴纳能力而未纳税的纳税人,要继续依法征收;对确无完税能力的贫困农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各地要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抓紧核实、登记和归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应缴纳的要登记造册,可暂缓征收,以后再作处理;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核销,不得向农民追缴;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减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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