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修正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1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5年3月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