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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失效]

  三、严格土地管理,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
  市、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科学编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商业用房供地,保证住房供地。建设、规划等部门每半年联合公布一次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信息。要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开发与竣工的条件、时间及违约责任,并建立房地产开发用地跟踪监管制度;主城区500亩以上的大宗土地供应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再出让;对上一个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50%的,不供应下一个项目用地。要继续落实中央加强清理闲置土地的指示精神,逐宗清理闲置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督促开发企业在一年内动工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对有条件开发的,除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应督促开发商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对确无资金实力、不能在限期内动工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切实防止囤积土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四、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市、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我市已制定的房地产法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内部认购”、“发会员卡”方式违规“放号”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置力度。市、区县(自治县、市)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的备案管理,防止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避免炒作。严格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房地产企业发布房价信息时应包括住房套内面积价格信息和建筑面积价格信息,严禁发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对虚构交易合同,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以及不遵守项目管理守则、不履行开工和竣工时间、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控制性要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查处。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购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五、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采取税收调控措施。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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