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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沙河镇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镇和人口稠密的特殊区域,经相应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斗犬、弃犬。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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