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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并负责协调落实。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市和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与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组织和部门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工作,协助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经常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
  第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应当根据自身条件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科技园区、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研场所,举办科普讲座和提供科普咨询,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
  科技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其资源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规划并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工作。
  农牧林水渔业等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牧业学校,农村牧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各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技术知识。
  科技服务中心、文化站(室)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向农牧民宣传普及种植、养殖、加工业等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技术竞赛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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