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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经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22日

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4年12月1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其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性、经常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其内容和形式要有针对性、通俗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或者从事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在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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