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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动物诊疗管理条例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诊疗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未满2年的,原动物诊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七条 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诊疗场所,其中兽医院80平方米以上、兽医诊疗所50平方米以上、兽医诊疗室30平方米以上;
  (二)有必备的诊疗、消毒设备设施;兽医院、兽医诊疗所要有相应的检验设备;
  (三)有专用药房(药柜),配备常用药品、诊断液;兽医院要有小型化验室;
  (四)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动物诊疗人员,其中兽医院3名以上、兽医诊疗所2名以上、兽医诊疗室1名以上;
  (五)有处方、病志及专业药品管理帐簿;
  (六)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程序:
  (一)向所在旗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旗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在核准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报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在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相关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需变更证照核定项目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停业,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核发新证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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