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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1.切实落实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及时依法处理。
  2.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解决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和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3.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防止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及时预防和解决突发性事件。
  四、加快建立长效预防机制,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对资金不足、后续资金无保障的项目,不予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关部门要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认真落实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四)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重大应急项目确需垫资的,应由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明确承诺还款计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社会投资项目发包时,确需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期限等内容。
  (五)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六)有关部门及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5年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
  五、加强领导,确保清欠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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