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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1.对于按计划投资拨款不到位和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渠道由有关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尽快拨付到位。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内划出专款,并从基本建设投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或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清欠。建设单位自筹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筹措资金解决。
  2.未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立项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或超过批准规模和标准形成的拖欠,由单位自筹资金或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清欠。
  3.对于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批准部门筹措资金偿还欠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分清原因,明确责任,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对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属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属违规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欠。
  4.对于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由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二)认真解决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1.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处罚。
  2.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出让部门股权或拍卖等资产变现方式筹措还款资金。
  3.对于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恶意拖欠、拒不签订还款计划或不按计划还款的,要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同时,在其新项目批准、招标投标、银行信贷、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督促其尽快还款。
  4.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的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人执行阶段的所拖欠工程款,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
  (三)继续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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