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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2005年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5]8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04年是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年,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区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至2005年春节前,全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偿付比例达到99.5%;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达到54%,其中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比例为45%,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清欠目标。2005年是做好清欠工作的关键一年,任务艰巨而紧迫。为做好年度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清欠工作目标
  (一)继续清理以前年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力争当年实现零拖欠。
  (二)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达到80%,其中,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做到财务结清。
  (三)形成标本兼治、源头预防的制度和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二、密切协作,进一步落实清欠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清欠工作。
  (一)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二)劳动部门牵头,会同建设等部门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等部门负责引导、督促解决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四)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政府投资(包括自筹)项目的清欠工作。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不到位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工程款拖欠,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
  (六)交通、水利、教育、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本部门负责清欠。
  (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由本单位负责清欠,其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八)对已成为“呆帐”、“死帐”的拖欠问题,由当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
  (一)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要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拖欠、谁偿付”(负责决策的行政、事业、企业法人)的原则,按照投资渠道,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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