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退回农村牧区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牧业,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村牧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要注重培养推荐优秀退役士兵特别是少数民族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牧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牧区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七、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各地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牧区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牧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主官,取消其安置资格。为确保政令畅通,对拒不完成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
八、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正确处理机构改革与安置退役士兵的关系,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重点抓,要协调组织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对本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督查,自治区将组织对盟市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以确保年度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二00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