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在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自谋职业安置办法,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确无适合岗位安置退役士兵的盟市、旗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一年内本人又提出自谋职业的,应允许其退回安排工作手续,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凡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其档案可由其接收安置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放,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苏木乡镇、街道接收管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当地政府财政列支。对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收取的转移金,可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自治区对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优惠。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五、确保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自治区征兵办批准入伍并由自治区安置办发放《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安置。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校应征入伍的农牧区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人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