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5]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为圆满完成我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安置对象及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主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主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土官除外)。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主官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主官,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2005年元月初开始接收报到,3月底结束。转业主官由自治区安置办集中接收审档,3月底完成下达安置任务和档案转送工作,5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报到及安置前期准备工作。6月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任务。各盟市于11月底向自治区安置办上报200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结。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就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结合实际,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的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文件或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驻自治区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盟市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党政群机关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从今年起几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士兵也要签劳动合同。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上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排。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的士官,符合安置条件的,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对安置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自谋职业对待,按规定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