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规范调整。凡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的,应在2005年底前实现分离。政府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在行业协会兼任其它职务的政府工作人员,应在2005年底前辞去职务。确需留任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退出机制,对不能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无行业自律作用、名不符实的,要予以注销;对重复设置、业务范围交叉的,要予以整合;对无行业代表性、入会率过低、未正常开展活动、行为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一)自身建设。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建立健全协会财务制度,按照规定单独建帐,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负责人,负责人应由素质高、知名度大、责任心强、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会长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由同一单位的人员担任。其中,秘书长应为专职。秘书处应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基本职能。行业协会应发挥下列基本职能:1、行业服务职能。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产品推介、员工培训等服务;为会员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资料,行业分析和行业政策;组织或举办各种行业会展、商务考察、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2、行业自律职能。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3、行业代表职能。代表会员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参与制定与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参与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的调研论证。4、行业协调职能。引导会员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签发公信证明,组织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
  四、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保障措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