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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05]11号)


  行业协会是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自愿组成,经依法注册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选择;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的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为此,就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构建“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框架为目标,用市场化运作的思路、改革的方式,坚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突出重点、稳步实施,努力实现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促进我市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1、市场化原则,遵循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律,依法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2、政会分开原则,政府依据法定职责对行业协会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服务,行业协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逐步实现民间化;3、自主办会原则,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民主管理。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目标。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整、行为规范、实行自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协会体系。2006年上半年,完成五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的组建和原有行业协会的规范;2008年底,在其它骨干行业、新兴产业建立规范的行业组织。
  (二)培育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我市各类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信息。行业协会可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或经济组织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单位加入行业协会。凡适合个人参加的协会,应鼓励发展个人会员。
  (三)依法组建。组建行业协会不受部门和所有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行业协会的组建。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具有行业代表性。原则上应实行“一业一会”,发起单位一般应在5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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