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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查的通知
(冀建质[2005]132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的规定,决定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在河北省境内工商注册的,持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含专项设计及驻冀分支机构),统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查。
  二、提交资料
  (一)资质核查情况申报表、电子数据盘(用资质年检申报表代替。以上用“全国工程咨询设计信息系统企业版软件”生成);
  (二)所有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公章及2004年度工程设计出图或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印模。
  (四)加盖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只包括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驻冀分支机构提交材料为上述(一)、(二)、(四)项,另需提交承揽任务清单,分支机构现有专职技术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以上资料各提供各1份。所有报送数据必须齐全、准确。
  三、报送程序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含专项设计、驻冀分支机构)将资质核查资料报注册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系统所属企业报华北石油管理局,驻北京、天津市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行文报省建设厅,对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要在文件中写明原因。未参加核查企业要列出名单。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对资质核查电子数据进行汇总,连同企业报送材料及市核查结果文件一并报省建设厅。
  (四)省建设厅组织复核,公布资质核查结果。
  (五)在规定时间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带齐资质证书副本和2004年度设计出图或勘察成果专用章,到省建设厅办理资质核查记录及更换设计出图或勘察成果专用章手续;驻冀分支机构带2004年度设计出图或勘察成果专用章到省建设厅办理换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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