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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0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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