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卫生、公安、宣传、社保、民政、财政、计划、教育、文化等部门领导组成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3.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对精神卫生机构的人员工资、床位补助、收费价格、医疗设备、建设项目等给予一定补助和支持。
(二)完善多部门合作、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齐心合力搞好精神卫生工作。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团体要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疾病的治疗、康复、预防、培训及科研工作,并对社区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任务。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患精神性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人,研究制定对患有重点精神疾病有家无业且支付精神疾病基本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患者实行救助的政策。
公安机关要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情况,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同时管理省安康医院,强制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被监管人群精神疾病的预防康复工作,并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政策。
教育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等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妥善”解决参保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就业。
各级残联要协助政府,做好宣传动员、协调、服务工作,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精神病社区防治任务。
新闻单位、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要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倡导身体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三)建立多渠道筹资模式,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保障《规划》落实。
1.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卫生的要求,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用于精神疾病的预防、社区康复、健康教育、防治人员培训、疾病监测及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
2.要把精神病患者中的贫困及“三无”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3.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或投资于精神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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