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要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进修时间。
2.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对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水平及能力。
3.开展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社区基层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和及时转诊率。
4.对公安、司法部门警务人员、学校教师、校医、农村及城市居委会干部等人员进行精神心理预防保健知识教育,提高其识别和预防常见精神心理疾病的能力。
5.抓好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病学及相关课程教育,在学时、内容、课程设置等方面予以落实。
6.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其工资待遇,稳定专业队伍,改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7.成立甘肃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开展适合我省实际的心理卫生干预和精神疾病防治技术研究,提高科研成果应用率。
8.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学术交流及地区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争取信息、技术、资金援助,提高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六)建立全省精神疾病监测网络,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1.各地要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或综合性医院承担精神疾病监测工作,形成全省监测网络。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甘肃省精神卫生信息网络”,采用网络直报等方式,加强全省精神疾病监测和信息交流。
2.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全省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摸清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学资料及疾病负担等情况,掌握重点疾病的患病率和发展趋势。
(七)强化法制意识,依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市州要尽快建立专科医院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