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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甘肃省
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的《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

(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使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具有发病率高、易复发、可致残等特点,不仅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使其丧失社会活动能力,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加重社会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精神病的发病率持续升高,达到13.47‰(不含神经症)。排名前10位的致残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居首位,约占20%,且仍在上升。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抑郁、老年性痴呆、药品滥用、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我省仅有13家综合医院(或精神病专科医院)设精神病治疗床位共1000余张,30多万名精神心理疾病患者(按发病率13.47‰推算)仅有少数住院治疗,绝大多数流失于社会,且患者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现象较为普遍,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相距甚远,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全省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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