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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峡水库重庆库区周边绿化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在项目年度工程实施后,应对工程任务完成量和建设质量进行年度检查。市库周绿化带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要分别不定期地对造林绿化和基本农田建设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完工后,在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请市有关部门分别对造林绿化和基本农田建设进行专项验收,在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竣工验收要求组织全过程综合性验收。
  第十五条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均应实行监理制。原则上要以县为单位,择优聘请1—2个乙级以上资质、具有承担造林绿化和基本农田建设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成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情况实行月报、半年报、年报制度。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要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需解决落实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以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两种方式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和市农业局。
  第十七条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要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相关文件、作业设计方案、检查验收资料、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工程前后图片进行科学分类归档,确保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分类报账的管理方式,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护费和管理费,按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提取,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与管理。造林绿化的管护费要逐年发放。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与中央补助、市配套资金同步到位,并做好各种渠道资金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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