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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所属企业、市属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由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批。报批程序和报批材料比照企业改制要求办理。涉及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涉及“三类资产”认定和资产处置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送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办理。
  (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报批设立前,其方案由该企业逐级报市国资委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组方案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由该国有股权持有人逐级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国有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和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单位可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或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改制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六)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改制企业申报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时要报送下列申报材料:企业改制请示;企业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公司章程;清产核资结果;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改制重组意向协议或协议;股东会、董事会或职代会(职工大会)决议;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股权(产权)置换、转让、出售等办法;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审核意见;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法律意见书;企业稳定预案等。
  七、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
  (一)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且新企业能够提供相应工作岗位,职工原劳动合同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3年),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连同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一并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或其出资人与新企业按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原企业或其出资人可与新投资方约定该经济补偿金全部由新企业支付。原企业或其出资人与新投资方、新企业应协商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关事项。
  (二)国有企业改制时,如新企业不能为原企业职工提供相应工作岗位,或原企业职工不愿参加改制而自谋职业的,应由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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