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已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
(五)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未能完成企业改制或企业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六)改制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和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因企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不实的,其资产评估结果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改制企业方案制订
(一)改制企业应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改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改制必要性;企业改制原则、目标;企业改制主要方式及内容;改制企业资产和债务处置情况(含资产损失的处理);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改制企业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改制企业社会职能移交方案等。
(二)改制方案可由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自行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产权(股权)的企业和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不得自行制订方案。制订改制方案,应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主要债权人等的意见,并可由方案制订单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内部应对企业改制方案履行审定程序,提交本企业厂长(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充分征求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产权(股权)的企业和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
五、改制企业方案报批程序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重要企业改制,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统一向市国资委报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向市国资委报批,其中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重要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批复。
(二)市属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企业改制,由市属主管部门审批。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报批。其中市属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重要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