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5]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制企业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股份制改造,包括转让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
二、改制企业立项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重要企业改制,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统一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申请立项。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
(二)市属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企业改制,向市属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申请立项。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组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由该国有股权持有人逐级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
(四)国有企业改制立项,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企业改制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改制可行性报告。
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一)企业改制立项申请批准后,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和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产权(股权)的企业,由企业产权(股权)持有单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其资产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或核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应向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