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5]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进杭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