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市财政每年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矿企业单体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各区、县(市)按照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具体资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制定。各区、县(市)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我市安全生产方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善配套措施,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005年年底前,要建立市、区县(市)两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落实资金、人员和装备,形成上下畅通、反应灵敏、快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网络。同时,各区、县(市)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根据现有各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等资源情况,通过优化、整合,尽快形成全市上下指挥统一、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实际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继续办好杭州电视台《安全365》栏目,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继续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积极探索加强安全生产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人员素质。
(七)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决定》对建立高危行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作了规定,待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实施,确保两项制度在相关行业中得到全面落实。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建立健全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2005年年底前,各区、县(市)均要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并在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