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收入中按2%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有关事宜的处理。风险保证金累计达到学校资产总值的50%时,可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利息由民办学校所有和支配。学校可以将风险保证金临时用于学校的大型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累计使用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总额的50%,且支出部分应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足。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十四、民办高等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救助贫困学生的政策和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收学费。学校可以在收取的学费中提取适当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学生勤工俭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
十五、民办学校为其自身发展申请贷款,可以以出资者办学资产的相应财产权或学校的收费权抵押担保。
十六、县级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拨款标准参照当地公办学校学生人均拨款标准执行。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十七、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方式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十八、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统筹、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法进行人事管理,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十九、落实相关政策,吸引国内外资本和各种优质教育资源进入我省民办教育领域。对外来投资到本地举办学校的,当地主管部门应与本地民办学校一视同仁。
鼓励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增加我省高等教育资源的总量,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