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录取学生可暂不分专业,本科阶段在两年学业完成、专科阶段在一年半学业完成后,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相关的专业;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转专业,并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八、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或开展民办教育活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要对所挂靠的民办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师资、教育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从2005年起,专科层次的自学考试助学全部由民办助学高等学校承担,主考院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相应的本科层次专业的助学机构或活动。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参与相关的助学活动。
九、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应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国家年度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录取分数线与同类公办学校同时录取。
十、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省内招生,当地任何部门不得滥收费用并不得附加任何招生条件。
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可以在其所在学校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
十一、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十二、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维护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保护办学人的积极性。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目前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但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举办者,根据对学校发展贡献情况,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审批机关核定,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