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教育、师范和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审批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技工学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七)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四、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利用民办学校的条件申办另外一种类别或层次的民办学校,原民办学校的名称应予撤销,其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应作相应变更。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如要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应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该校增加培训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如要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应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该校增加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项目。
五、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管理。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等学校(含助学高等学校,下同)实行理事会制。
民办学校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六、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提高自身实力、保证办学质量和突出办学特色的基础上,按照就业市场的需求,实行“订单式”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各类紧缺人才特别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七、民办高等学校可在专业目录外(师范和医药类专业除外)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鼓励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所需要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