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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政策,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范围内营运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各地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一律取消。对能够收取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进行公示,全面推行《收费明白卡》制度。
  各地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情况。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收益情况和社会承受程度,合理确定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价格结构。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采取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三、严格规范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要合理确定分年度运力投放计划,避免盲目投入。确需增加出租汽车数量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权的管理,实行一权一证,一证一车制度。全面实行经营权有效期制,有效期限一般为4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配置经营权,都应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经营权使用合同应明确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把企业的内部管理、车辆产权关系、企业与驾驶员的关系以及质量信誉考核作为经营权使用合同的重要内容。经营者已获得的经营权不得非法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倒卖的,除进行严肃处理外,一律收回其经营权。
  各地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监督的重点放在企业资质、合同签订、企业和驾驶员关系、经营行为等方面。企业经济技术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运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实施中止、调整、减少经营权,直至取消企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等措施。
  四、严格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金来源、场地、设施、企业规章制度等经济技术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国家规费,承担民事责任和相关安全责任。引导企业全额出资购买生产工具,承担投资风险,逐步推广经营权、车辆产权归经营者所有,推行承包经营。
  鼓励经营者集约化经营,但也应当允许个体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经营者之间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重组。在鼓励经营者走集约化经营之路过程中,不搞一刀切,不搞“拉郎配”,各地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变相强制措施组建公司,强迫个体经营者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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