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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
  (一)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内容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文件、组织实施部门,有偿出让的范围、对象、方式、期限,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有偿出让金的收取方式、金额、管理、用途,实施有偿出让的保障措施。
  (二)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审批程序。确需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数量、期限、方式、有偿出让金的金额、用途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应按照省政府第266号令的规定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点审核对客运出租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偿出让金的用途和标准,省交通厅对有偿出让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审核。经批准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且到审批截止期限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三)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经省政府批准后,应按照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超过批准的经营权规模投放运力。有偿出让金不得超过批准的最高标准。赋予经营权原则上不得采取拍卖的方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有偿出让金不得一次性集中收取或变相集中收取,必须按年度收取。收取的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出租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先进技术推广、行业文明创建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二、严格规范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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