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定点医院年度定额标准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年度医药费的定额额度和各医院上年度对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量等因素,一年一定。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院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不得以定额结算为由推诿对离休干部的治疗,不得将按规定应由统筹金支付的费用转由患者支付。违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该定点医院当年的定额中扣除,用于支付患者不应自付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后,每月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划拨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院的定额医药费按月下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定额医药费的95%划拨给定点医院,其余的5%作为预留款待年终审核后结算。
第二十八条 因病情需要需转往省外治疗的,须由三级甲等定点医院做出转诊意见,并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省外转诊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然后按规定凭疾病证明、医院专用发票、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九条 在海口地区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离休干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自行选择两家具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疾病证明、医院专用发票、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的管理。定点医院或者当事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医药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离休人员证件、医嘱医案、医药费凭证;
(二)谎报、虚列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和药品;
(三)违反价格规定,虚列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政策和制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不合理费用,不得将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收入纳入科室的效益考核指标。要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