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费管理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院定为: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省康复中心、省中医院、省干部疗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
对需要急救的病人,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救治。在非定点医院救治的,患者家属须在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定点医院抢救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本人或患者所在单位垫付,然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定点医院要为离休干部设立专门的挂号、结算窗口,设立专门诊室,配备业务技术较高和服务质量好的医护人员,做好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诊疗手册》和专用处方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的离休干部门诊、住院医药费由定点医院记帐,离休干部患者或其指定家属需在住院明细清单或门诊处方上签字认可。离休干部住院时由定点医院在诊疗手册中的住院登记卡上登录费用。未经离休干部本人或其指定家属签字认可的医药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院要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申报时需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定额管理,年度总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离休干部上年度合理的实际支出,并考虑增减等因素列入预算安排,一年一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从年度医药费总定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定额预留款,其余部分作为定点医院定额。
第二十二条 医药费定额预留款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年度奖励金的发放,离休干部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转诊患者和异地安置离休人员医药费的报销。定额预留款节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定额预留款的提取标准:异地安置离休人员以当年人均预算数计算(即年度人均定额乘以异地安置人数);奖励金、非定点医院及转诊医药费以上年度实际支出计算。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的医药费(含门诊、住院)实行定额结算,定额内节余部分医院留用,超定额部分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为定点医院负担50%,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