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非财政拨款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其离休干部人数及规定标准,于当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向地税部门足额缴纳,也可于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分两次缴纳。分两次缴纳的单位,第一次缴纳的统筹金不得少于年度统筹金的60%。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在税前列支。
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核定后,可适当减免。其缴费能力的确定,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由于实施关闭、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经济活动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时,须一次性为离休干部缴纳医药费统筹金。统筹金缴纳标准为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的实际支出金额与每位离休干部现年距75周岁的年数的乘积。
第九条 上述渠道筹集的医药费统筹金仍不足支付时,由财政部门对合理支出部分给予补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住院治疗时,定点医院按照离休干部的不同级别为其安排病床,其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诊疗项目原则上按《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按《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政府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休干部的用药范围原则上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1]177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政府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休干部确因病情或抢救需要,使用基本医疗规定以外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的,由有关科室主任申请并经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并纳入定点医院的定额结算范围。
第十五条 医药费奖励制度。个人年度使用医药费在8000元(含门诊、住院)以内的,结余部分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