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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管理,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海口地区省直单位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医疗待遇政策的制定;提出年度医药费用款计划;定期会同财政、卫生、地税等部门,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的筹集、支付、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非财政拨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的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审核、支付和医疗服务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离休干部医药费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时足额拨付。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抑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四条 为加强对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及监督,成立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老干部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并吸收离休干部代表参加。

第二章 医药费筹集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办法为财政拨款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筹集标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上年度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为基数,并考虑增减等因素,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逐年核定。
  第六条 财政拨款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统筹标准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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