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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六)积极稳妥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省、市、县有关部门要设立教师工作服务机构,为未聘人员再就业开展政策信息咨询、转岗培训等服务。未聘人员的经济补偿按《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琼府[2004]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要积极探索中小学教职工社会保险改革办法。
  (十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妥善处理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进一步完善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八)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制度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农村中小学要坚持工资统一发放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资发放的监管。
  (十九)学校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校内分配办法,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工作业绩挂钩。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校内结构工资制,将职工的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由学校根据学校岗位和教职工完成责任目标的情况确定。
  (二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重要岗位和艰苦地区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制定并落实对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优惠政策,以优化和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六、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二十一)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到农村边远学校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边远学校任教的经历并经考核合格才可晋升高级职务,城市(含县城)中小学校长要有一定时间到农村边远学校指导工作并使该校面貌明显改变,才可续聘下一任期校长。建立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镇中青年教师每3年应有累计3个月到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支教的经历并经考核合格才可续聘。城区学校新聘教师试用期原则上应安排到农村边远学校任教,以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不足的矛盾。
  (二十二)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通过人员换岗、进修培训、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等途径,逐步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学段、区域、学科结构不合理、结构性失衡等问题。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引导和服务,积极推动中小学教职工在本市、县区域内校际之间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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