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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3年(含试用期),连续3年考核优秀,经民意测评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以连任;新聘任校长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校长要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内的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对校长完成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十一)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探索符合中小学特点和规律的校长管理制度。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行的原则,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长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可进行校长职级制试点。
  四、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
  (十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调整出教师队伍。实行教师岗位准入制度,中小学新进教师必须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通过考试择优录用。考试内容包括笔试、说课、讲课等,每年在暑假期间举行一次。中小学教师考试录用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事部门进行监督。省属中学和市、县重点中学新进教师的考试录用由学校提出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他中小学校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并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努力拓宽教师队伍来源渠道,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任教,高中阶段在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时,择优录用具备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院校毕业生任教。
  (十三)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琼府[2004]34号)等文件精神,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
  (十四)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中小学教师聘用工作在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中学和城镇小学教职工的聘用工作由校长主持,农村小学教职工聘用工作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主持。学校按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置高、中、初级教师职务岗位;经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比例。经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要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教师职务聘任制,严格聘任程序。
  (十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学校应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教职工特点的考核方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区代表及家长参与学校评价和教师考核等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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